法制局之沿革肇始於50年,當時依據臺灣省政府核定之「臺北縣政府組織規程」,於臺北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秘書室下新增法制股,掌理法制業務。
自99年12月25日改制新北市後,新北市法制局將扮演自治法規再造工程的總樞紐,一方面針對各機關業務職掌法規的檢討、整合及研議,積極予以督導與協助;一方面對於自治法規建立「為民興利除弊」的最高指導原則,透過審議程序落實其立法目的與政策目標,重新規劃建構新北市自治法規。
外,基於新北市功能地位的重新界定,新北市法制局亦將強化行政救濟、國家賠償、採購爭議、法律扶助及消費者保護機制,提升為民服務效能與在地服務精神,使民眾感受到改制直轄市的真正意義與實質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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